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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名称 深圳市康兴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供应商处罚违规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 第(三)项的规定,康兴为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隐瞒真实 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本机关已作出《深圳市财政 委员会行政处罚告知书》(深财书〔2019〕25 号)并送达康 兴为公司。康兴为公司向我局提交了书面申辩,但未提出听 证申请。经研究,其申辩理由不成立,本机关不予采纳。根 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和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第(一) 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将康兴为公司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并作 出以下处罚: 一、罚款人民币8.43336 万元(421.668 万元×20‰ =8.43336 万元); 二、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