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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名称 深圳市金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供应商处罚违规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 第(三)项的规定,金润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隐瞒真实情 况,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本机关已作出《深圳市财政委 员会行政处罚告知书》(深财书〔2018〕98 号)以及《深圳 市财政委员会听证权利告知书》(深财书〔2019〕8 号)并送 达金润公司,金润公司亦作出书面申辩并申请听证。经研究, 其申辩理由不成立。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 五十七条第(三)项以及《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 细则》第七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将金润公司 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并作出如下处罚: (一)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的罚款,即人民币 90,390.00 元(4,519,500.38×20‰=90,390.00 元); (二)三年内禁止参加深圳市政府采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