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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名称 深圳市鹏晨社会工作服务社
供应商处罚违规 深圳市鹏晨社会工作服务社(以下简称“鹏晨社工”)参加了由宝安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的“44个社区党群服务中心运营服务”(项目编号:BACG2018154396)项目招投标活动。 在44个社区党群服务中心运营服务项目中,鹏晨社工分别在投标文件第15页、第382页提供了一份落款单位为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落款时间为2017年12月30日的《证明》,证明鹏晨社工2016年度年检合格。经查,“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已于2014年12月16日更名为“深圳市社会组织管理局”,鹏晨社工提供的该证明材料为虚假资料。该项目采购金额为1,865,272元。 以上事实有鹏晨社工投标文件、深圳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反馈意见函、核实情况函的复函、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鹏晨社工的上述行为属于“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的情形。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及《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将鹏晨社工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五的罚款,即人民币27,979元[1,865,272元×15‰=27,979元,大写:贰万柒仟玖佰柒拾玖元整]; 二、两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 鹏晨社工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深圳市非税收入罚款专户(详见附件《宝安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逾期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