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文件

深财购〔200316 

关于进一步规范采购单位自行组织分散采购工作的通知

 

双击鼠标自动滚屏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采购单位在自行组织分散采购工作中的采购行为,加强对市本级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自行组织采购活动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行采购是由采购人(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下同)自行组织的分散采购活动。即采购人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对不属于集中采购范围(即不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及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但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项目自行组织的采购活动。集中采购范围由财政部门确定。财政部门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在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下达前,编制并公布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二、采购人应加强对本部门实行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全面规范内部运作,建立、健全各项业务工作流程和约束机制,落实专人组织实施本部门、单位政府采购,切实按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要求及政府采购有关规章制度开展好政府采购组织实施工作。自行采购的组织实施,既可由采购人自行组织实施,也可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或其他采购招标代理机构实施。

三、由采购人自行组织实施的采购活动,必须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度规定的程序进行。采购人应当在内部成立不少于三人的采购小组,对不同的采购项目分别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谈判采购等方式开展工作按货比三家,价低者得的原则确定应购买商品。采购人应当对不同的采购方式制定相应的工作规程,在实践中及时总结经验并不断加以完善。

四、采购人要切实加强对政府采购的财务管理,规范与供应商支付结算程序。采购人要按规定做好政府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财务管理,依据发票原件做好资产登记和会计帐务核算,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流失。

  

      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抄送: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纪检监察二组。

深圳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3年9月27印发

拟稿人:孙晓东                        (印8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