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光明新区应急项目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区各单位:

    现将《光明新区应急项目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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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新区应急项目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政府应急项目政府采购管理能力,提高采购效率,规范采购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有关规定和《深圳市政府应急项目政府采购管理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应急项目包括的情形

  (一)已列入年度计划,完工、交付使用时间与计划批复时间间隔不超过6个月,且按正常程序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项目;

  (二)未列入年度计划,因发生不可预见的急需或者突发事件,不宜采用招标方式,且临时追加并需要紧急采购的政府重点项目;

(三)因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需紧急采购的项目。

  二、应急项目不包括的情形

  (一)与某一应急事项不直接相关的其他配套采购项目;

  (二)有明确的项目进度要求或已列入年度计划,因采购单位不及时申报、提供采购文件编制材料等自身原因造成延误的项目;

  (三)经认定按规定程序通过公开招标可按时完工交付使用的采购项目;

  (四)部门和单位因内部原因自定的应急项目;

  (五)依法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采购的,不执行本规定;

  (六)应急建设工程项目的采购不适用本规定。

三、应急项目的采购方式

凡属于应急项目的非公开招标方式审批,不受《光明新区政府采购项目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权限限制,经新区社会事务办公室审批同意后,可采取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四、应急项目的处理程序和办理时限

(一)确定采购计划

采购单位应在计划下达并确定资金来源后10个工作日内到新区社会事务办公室办理采购计划,并提交项目投资计划等有效文件资料。

新区社会事务办公室应在1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采购计划,并录入政府采购计划库。

(二)申报采购方式

采购计划确定后,采购单位应在1个工作日内向新区社会事务办公室提出采购方式申请,并一次性提交以下材料:

1. 依法采取非公开招标方式的书面申请;

2. 确定为应急项目的文件等书面资料;

3.有关年度投资计划或临时追加计划批复文件、工期及交付使用时间要求等有效文件材料。

(三)审批采购方式

新区社会事务办公室依据齐备的申报材料,应按下列时限完成对采购方式申请的审批:

1.属于应急项目第(一)种情形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采购方式的审批;

2.属于应急项目第(二)种情形的,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采购方式的审批;

3.属于应急项目第(三)种情形的,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采购方式的审批。

(四)实施采购计划

采购单位在采购方式确定后3个工作日内向新区财务管理与政府采购中心申报采购,并同时提供采购方式的批准文件及编制采购文件所需的相关材料。

新区财务管理与政府采购中心接到采购申报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优先安排应急采购项目,合理设置资质门槛和技术参数,确保一次性完成采购。从采购立项到确定采购结果的时间应不超过10个工作日,其中采购单位应在1个工作日内确认采购文件;供应商确定后,采购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与之签订采购合同,并报新区社会事务办公室备案。

新区社会事务办公室应按实际签订的采购合同,及时审核采购单位的拨款申请及支付相关项目经费。

  五、责任追究

未按本暂行办法执行,人为制造“应急项目”干扰政府采购工作或在应急项目采购中搞暗箱操作、以权谋私等情形的,参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违反招标投标规定处理办法〉的通知》(深发〔20056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本暂行办法由新区社会事务办负责解释

七、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