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及《关于印发〈2009年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深财购[2008]22号)的有关规定,决定对我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物业服务项目实行预选供应商管理。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经过公开招标,确定了政府采购物业服务项目的预选供应商名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年度预算金额在200万元以内(不含200万元)的政府采购物业服务项目,在预选供应商范围内产生中标单位;年度预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项目仍按现行方式进行招标采购。
二、预选供应商有效期限
预选供应商有效服务期为一年,到期后经总结评估再决定是否延期或重新招标评选。
三、预选供应商使用方式及程序
1、年度预算金额在10-50万元的项目,由采购单位从预选供应商库中推荐1名供应商,再由市政府采购中心从预选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2名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公告期不少于3天,最低价中标。
2、年度预算金额在50-200万元的项目,由采购单位从预选供应商库中推荐1名供应商,再由市政府采购中心从预选库中随机抽取4名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公告期不少于5天,最低价中标。
四、付款方式
货款支付按深圳市财政局有关规定办理。
五、监管及投诉
1、在服务期内,采用项目跟单反馈方式考核预选供应商履约情况,每个项目都必须由采购单位填写《政府采购履约情况反馈表》,通过深圳政府采购网(www.szzfcg.cn)或传真方式(传真:83948141)向市政府采购中心反馈预选供应商的履约情况,并由市政府采购中心记入供应商管理库。
2、预选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政府采购中心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批准取消其预选供应商资格:
1)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骗取入围供应商资格的;
2)因行贿、受贿、串通投标、转包、挂靠受到处罚的;
3)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的;
4)擅自变更或者中止采购合同的;
5)拖欠工人工资,经劳动或其他政府部门催告或通报仍不清偿的;
6)拒绝有关部门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7)不按采购文件、投标文件或谈判约定以及采购合同要求全面真实履约,履约情况评价不合格的;
8)恶意质疑投诉累计2次的;
9)因其公司资质降低达不到预选供应商资质条件的;
10)无正当理由,被随机抽取后不参与谈判或被抽签中签成交后拒绝签订合同履约的;
11)其它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行为。
3、市财政局、监察局、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对政府采购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如发现政府采购经办人和供应商有违规违约行为的,可向上述部门投诉,投诉电话:83948110(市财政局);83948143(市政府采购中心)。
特此通知。
附件:
1、政府采购物业服务项目预选供应商名单
2、政府采购履约情况反馈表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三日
抄送: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纪检二组
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综合部 2009年5月20日印发
(印2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