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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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启帆创通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1523日参加了“新区经济服务局服务器与网络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码:GMCG2015029966)的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

经查,发现你公司的投标文件中提供了深圳市东兴恒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售后服务承诺函,该行为属于串通投标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处罚:

一、处以该项目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即人民币25900元(2590000元×10=25900元);

二、两年内禁止参与光明新区政府采购活动;

三、将你公司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光明新区非税收入罚款专户(详见《光明新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逾期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或者深圳市财政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宝安区财政局行政执法专用章  

                    (光明新区专用)

                           201655